《江蘇省內河交通管理條例》2011年修正案解讀
發布時間:2014-09-22 瀏覽:3756
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的決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1年修正案主要涉及調整部分上航執法的授權、明確水上水下游覽活動和?;反斑\輸的管理要求、確定農用自備船管理的主體責任等幾個方面:
(一)關于農用自備船管理
我省運輸船舶擁有量達6萬多艘,常年在江蘇從事運輸的外省市船舶多達15萬艘次,水網地區還有15萬多艘的農用自備船。農用自備船事故頻發,迫切需要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督促落實農用自備船的具體管理措施?!稐l例》(2011年修正)第四條第三款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農用自備船的管理,落實專門管理人員,督促船舶所有人、作業人員遵守有關內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
?。ǘ╆P于危險貨物運輸船舶管理
我省危險貨物運輸船舶面廣量大、品種繁雜,因碰撞、泄漏等事故引發水質污染的隱患長期存在,需要在地方性法規中對危險貨物運輸船舶安裝定位識別設施,以及危險貨物運輸船舶污染責任保險等相關內容作出規定。這既是與新修改的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相銜接的需要,也是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準確、及時應急救助危險貨物運輸船舶可能發生的污染事故,最大程度地降低水質污染損害的需要?!稐l例》(2011年修正)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從事危險貨物運輸作業的船舶,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安裝、使用船舶定位識別設備,并隨船攜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文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副本?!?
?。ㄈ╆P于交通統一上航執法
為了方便船民、服務水運經濟發展,提高執法效率,樹立良好交通運輸執法形象,2009年省政府機構改革時,決定由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作為交通運輸部門唯一上航執法主體,負責履行航政、運政和海事上航執法職能,航道管理機構、運輸管理機構不再承擔上航執法工作。修改、調整相關管理規定,有利于順利實施水上統一上航執法。
《條例》(2011年修正)第三十條增加第二款規定:“禁止船舶超過航道等級限制航行,禁止占用通航水域過駁作業。”增加第三款規定:“從事不可解體物品運輸的船舶或者通航條件受限制的船舶,確需通過受限制水域的,應當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核定的航線、時間航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船舶需要護航的,應當向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申請。”相應第四十一條第(七)項調整管理事項的授權,規定:“違反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span>
同時,《條例》(2011年修正)第十八條第二款明確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必須履行航產(權)保護的責任與義務,規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處理海事案件,涉及損壞航道的,應當告知航道管理機構?!?br />?。ㄋ模╆P于水上水下游覽活動管理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水上水下游覽活動日益增多,因管理制度不完善,存在著一定的安全隱患。水上水下游覽活動一旦發生事故,在通航水域,將危及自身安全乃至其他運輸船舶的行駛安全;在非通航水域,由于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對游覽活動的開展方式、規模等基本情況不掌握,難以有效組織突發事件的應急救助。鑒于上述情況,需要增設水上水下游覽活動的管理要求,以完善水上安全管理。為此,《條例》(2011年修正)第二十三條規定:“在通航水域從事水上水下游覽活動的船舶,應當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核準的航線或者劃定的水域范圍行駛。在非通航水域(包括城市園林水域)從事水上水下游覽活動,經營人應當將水上水下游覽項目批文、水上水下游覽活動說明等材料向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ㄎ澹稐l例》(2011年修正)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在航道、航道沿岸設置水上加油(氣)站點,必須經設區的市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批準”,是為普及、推廣綠色能源而設定的前瞻性管理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