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14-09-22 瀏覽:4552
為規范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落實工程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我廳組織對《江蘇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江蘇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2012年2月21日頒布,7月1日起正式實施,現對《辦法》解讀如下:
一、修訂的背景及必要性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和工程質量保證金制度。為落實交通建設工程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維護發方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權益,結合我省實際,并參照建設部、財政部制定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省交通運輸廳組織制定了《江蘇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自2005年頒布試行至今。
根據省政府關于開展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廳規范性文件不得以“暫行”或者“試行”方式發布執行。2011年1月,我廳將《暫行辦法》列入修訂計劃。
同時,考慮到目前《暫行辦法》制定時依據的多部上位法已重新修訂,需要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以與上位法相銜接。如2007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交通部等9部委聯合下發了《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版)。在此基礎上,交通運輸部于2008年和2009年分別發布了新的《公路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和《水運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9年,交通運輸部發布了新的《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監督管理辦法》,加強了對包括質量保證金在內的建設資金監管。有關上位法的規定都需要在《辦法》中予以細化明確。
另外,在《暫行辦法》執行過程中也發現一些問題,如缺陷責任期合同雙方責任和義務不明確、質量保證金返還條件和操作程序不完善等。為進一步規范、明確有關程序及要求,增強辦法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便于監管部門和工程參建單位執行,更好地維護有關各方合法權益,保證工程質量,有必要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
二、修訂主要情況說明
(一)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1、調整范圍。2、進一步明確缺陷責任期合同雙方權利和義務。3、明確質量保證金返還條件并細化操作程序。
(二)關于《辦法》的適用范圍
考慮到《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監督管理辦法》對交通建設項目明確定位于公路工程、水運工程,且我省目前質量保證金適用范圍主要也是公路工程、水運工程。為使《辦法》更具針對性和操作性,綜合各單位意見,將《辦法》名稱修訂為《江蘇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辦法》適用范圍與2011年6月第44次廳務會議通過的《江蘇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程序及標準》保持一致,即:
公路工程:四級以上公路新建、改(擴)建、大修工程;水運工程: 五級以上航道新建、改建工程,沿海萬噸級以上泊位、內河300噸級以上泊位的港口(碼頭)工程。考慮到我省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需要,《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鐵路、民航、運輸場站等其它交通建設工程,可以結合各專業工程特點參照本辦法執行。
(三)關于缺陷責任期合同雙方權利和義務
參照《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版),《辦法》第八條對缺陷責任期內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細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明確缺陷責任期內,對工程存在的缺陷由承包人負責修復,且修復質量要經檢驗合格。
2、關于缺陷責任期內修復缺陷而發生的費用問題,明確監理人介入查明缺陷原因,根據查明的原因由承包人和發包人根據各自責任承擔缺陷維修費用。
3、明確在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不能履行缺陷修復責任的,發包人可以采取的措施:自行修復或者委托他人修復,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同時考慮到由于其他事故或不可抗力對工程造成的損壞,明確其維修責任由發包人負責,承包人不承擔費用。
(四)關于質量保證金返還條件及操作程序
1、關于工程“驗收合格”條件。
《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工程質量保證金應當在工程質量保證期滿并經驗收合格后,按照合同規定進行支付”。綜合各方意見,《辦法》第九條采取與上位法一致的說法,規定“質量保證金應當在工程質量缺陷期滿并經驗收合格后,由發包人或者金融托管機構按照承包合同約定進行支付”。同時在第九條第五項中明確,由于發包人原因,工程未能在缺陷責任期滿通過竣工驗收的,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人返還質量保證金。這有利于促進發包人嚴格按有關規定履行相關基本建設程序,維護發包人、承包人雙方的合法權益。
2、關于質量保證金返還操作程序。《辦法》規定,在滿足質量保證金返還條件后,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申請,發包人應會同監理人在14日內完成相關核實工作,如沒有異議應立即返還質量保證金。另外,如果在接到承包人申請后,發包人14日內沒有答復,承包人應當書面催告,如催告后14日內發包人仍不答復,則視同發包人承認承包人的返還質量保證金申請。如發包人逾期不支付保證金,承包人有權獲得遲付質量保證金的利息。
同時《辦法》規定,在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滿時,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質量保證金申請后,如核實承包人沒有完成缺陷責任的,發包人有權扣留相應的質量保證金并按規定延長缺陷責任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