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港口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四個辦法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14-09-22 瀏覽:3828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交通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加強交通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結合我省實際,經廣泛調研和征求意見,省交通運輸廳組織制定了《江蘇省港口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江蘇省高速公路養護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江蘇省航道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江蘇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辦法》等四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12年第53次廳務會議討論通過,并以蘇交規(2012)4號印發,于2012年7月1日正式實施,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辦法》修訂的背景和目的
《江蘇省港口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于2007年7月18日發布,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高速公路養護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于2007年8月21日發布,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航道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于2008年12月31日發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辦法(試行)》于2006年2月13日發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這四個辦法的試行,對我省交通項目招標投標活動起到了較好的規范、指導作用,是我省交通項目招投標監管工作處于全國行業領先水平的重要保障。
但近年來,隨著政府實施新一輪機構改革,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發生了較大變化;同時,國務院《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上位法律、法規的出臺、修訂,也對招投標活動作出了新的規定;另外省政府對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文字使用規范、不得以試行的形式頒布規范性文件等。因此,省交通運輸廳組織對這四個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依據新一輪機構改革后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職能,重新明確了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范圍和權限。
1、《江蘇省港口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省市兩級港口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調整了省市兩級港口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的項目管轄范圍和權限。
《江蘇省港口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對省市兩級的主要職責未分開表述,現《江蘇省港口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分別明確了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省市兩級分工更加明確。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只依法辦理具體負責監管的港口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邀請招標和不招標的許可及進行備案管理,所有港口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的資格預審評審、開標、評標等重要程序的現場監督均由項目所在地的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
《江蘇省港口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省市兩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項目由省市兩級機構分別實施監督管理,現《江蘇省港口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省交通運輸建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省發展和改革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沿海、長江港口建設項目萬噸級以上以及干線航道千噸級以上碼頭主體工程和使用國有資金的沿海和長江港口重點建設項目中的防波堤工程、進港航道主要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設區的市港口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設區的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以及國家和省交通運輸建設管理機構監督管理之外的港口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此外,根據信用信息管理的需要,《江蘇省港口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新增了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職責,第五條第八款要求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助核查注冊地在本行政區域的港口建設從業單位及人員信用檔案中的基本信息,對本行政區域港口建設活動中的從業單位及人員的信用信息進行歸集”。這也是和《江蘇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相銜接。
2、《江蘇省航道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對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的航道工程新增了以下內容:國家發展和改革部門批準航道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主要工藝設備采購以及主體工程施工招標的備案工作以外的航道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
(二)依據新的法律、法規等有關上位法規定,對有關內容進行了修改,保持與上位法的一致性。
1、《江蘇省高速公路養護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招標人的全資子公司或其控股公司,不得參與招標人養護項目的投標。與招標人同屬于一個母公司,但與招標人之間沒有控股或隸屬關系,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可以參加招標人養護項目的投標”。現《江蘇省高速公路養護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依據國務院《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將原規定的條文修改為“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2、《江蘇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辦法(試行)》規定,資格預審編制申請文件編制時間要求“自開始發售資格預審文件之日起至潛在投標人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止不得少于14天”,現《江蘇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辦法》調整為“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至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止,不得少于5日”。
此外,依據國務院《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新增加了“資格評審委員會在進行資格評審時,不得改變或者補充招標人在資格預審文件中所規定的審查標準和評分方法。資格評審委員會認為該審查標準和評分方法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的,應當由招標人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后重新招標。”的規定。3、現《江蘇省高速公路養護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及《江蘇省航道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依據國務院《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將資格預審評審報告備案時間由原辦法中的發出招標文件3日前調整為5日前,招標文件備案時間由原辦法中在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18日前調整為開始發售招標文件5日前,中標候選人和后備中標候選人名單公示時間由原來的至少3日調整為至少7日。
4、現《江蘇省港口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江蘇省航道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江蘇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辦法》等三個辦法依據國務院《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將原辦法中修改澄清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限作了調整,由原來的7日前調整為3日前。
5、這四個辦法依據國務院《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有關要求,將原辦法中“資格預審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人數不少于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調整為“資格預審評審委員會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三)《江蘇省港口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對項目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及標底編制人員提出了新的要求。
1、港口建設項目可進行招標的前置條件更清晰。
《江蘇省港口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港口建設項目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中要求項目已經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了審批、核準手續。現《江蘇省港口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項目可進行招標的前置條件為:按照有關規定已經履行項目立項審批、核準手續并取得批準、核準的,方可開展勘察、設計招標;項目初步設計已經批準并且施工圖設計已經審定的,方可開展監理、施工、設備、材料等招標。條件更清晰,要求更明確。
2、明確了標底或者投標限價的編制人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現《江蘇省港口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編制標底或者投標限價的編制人員必須持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發的造價人員證書。航道工程項目附屬工程涉及房建等其他專業的,編制人員還應當持有有關主管部門核發的造價人員證書”。該規定是結合我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實際作出的具體規定,既為編制高質量的標底提供了保障,也是和《江蘇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相銜接。